对外国人永居条例的一些建议

既然是公开征询意见,那我就提点建议吧。

不扯民族大义,不带节奏,我只抓重点、有争议的部分来讲。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争议地方:

正如一些网友所担心,博士研究生范围太广了,没有限定什么高校。

还有国际知名高校毕业,是怎么一种国际知名?是参考哪个排行哪个标准?这里面是否存在着可操作空间?

目前国外的一些中介机构,确实能伪造各种学业证书材料,钻各种漏洞,把留学生送进国内大学,甚至领取到奖学金。

客观上,问题已经存在了。

因此可以专门制定一份官方认定的大学白名单,严格规范申请材料,这里绝对不能模糊。

另外,「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请在后续条例中,指明是哪些重点发展行业。

而且条例还备注了「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

假设是在三四线城市,以当地最低年收入为最低标准,那么四倍工资最多就1万多月薪出头。

而且如果从事一般行业,比如餐饮、服装等,明显就不符合重点发展的行业了。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争议地方:

虽然条例里有写明「在境外无直系亲属」,防止了不可控的链式移民,但仍有一些漏洞。

如果一名外国人获得了永久居留,并且五年后离异再娶,反复娶反复离异,容易造成人口爆发,让更多的永居外国人出现。

不要以为五年约束时间很长,指数增长是很快的。

而且这些离异的前任配偶、以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是否还有永久居留资格?

假设他们依然有永居资格,那么应当在社会上承担怎样的义务和约束?

我没有看到,条例里也没有列明。

或者说,所有取得了永居资格的外国人,虽然申请条件苛刻,但取得绿卡后,几乎一劳永逸,只要别干违法事,别寻衅滋事,这个永久居留证,就基本不可能被收缴。

对于这个漏洞,我的建议是,一定要完善对外国人的再管理条款,比如引入一个积分制度:

每年准时交社保加多少分,工作时长加多少分,参与科研和教育、或者有杰出贡献的加多少分。

然后每年要达到多少分才算及格,如果连续两年不及格,取消永居资格。

如此,才能遏制骗绿卡行为,又能驱逐对中国没有产生任何贡献的外国人,避免只享受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

另外,在当前我们执行二胎政策的情况下,那些获得永居的外国人,如果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数量上有没有一个约束?

子女是否一定要有血缘关系?收养的算不算?

假设来了一个足球队,又怎么办?

又或者在国内不断生孩子,那二胎政策能不能约束外国人?如果没有,那就是超国民待遇。

最后一点疑问:对于外国人的家属,如何保证「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住所」?

我们不要虚的,直接实事求是。

比如稳定生活保障,是指可支配年收入达到多少;稳定住所,是指购买的房产,套内面积达到多少,人均面积又有多少。

至于租的房,我认为不算稳定住所。

既然我们要引进高技术、高学历和高收入(超过当地四五倍工资水平)的人才,我想在买房这件事上,对他们并不难。如果难,就说明资质有问题。

而且在国内有房贷有车贷,对外国人的约束力增强,因为违法被驱逐的成本太高。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争议地方:

这是兜底条款,国内的许多法律文件都有这一条,为了防止法律不严密,便于结合实际来解释法律,有自由裁量权。

但这里面可操作空间太大,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督,没有具体的阐述解释,容易被滥用。

在关乎移民的重大政策上,我认为更要谨慎严格。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争议地方:

是在什么情况下,外国人会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

会有很多情况,但其中的一个情况,肯定是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而对于此类外国罪犯,我们不仅不能给他们五年后重复申请,还应该取消申请资格,包括他的直系亲属。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争议地方:

这两条,许多人被带节奏,混淆了超国民待遇和基本权利的区别。

在我看来,这些待遇,就是我们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外国人既然在国内工作和纳税,理应和我们得到同样待遇,享受相同的社会保障,所以没有问题。

我稍微有异议的是:「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如果是高技术人才,可以提供这种服务。

但对于家属移民性质的外国人,既然没有任何贡献,就需要增加「中文、国情常识和法律」的考试门槛,避免产生语言冲突。

只有及格了才允许移民。

当然十岁以下,六十岁以上的家属,可以酌情放宽要求。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争议地方:

这是大家讨论最激烈的点。

我们要如何防止资产外移的问题?

只举一个例子:如果委托人给外国人开天价工资,然后纳税完,就可以将钱转出去了。

希望后续能有更严格的举措条例,来杜绝这个漏洞。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争议地方:

在中国境内居留,又没有工作的外国人,为什么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你如果暂时失业了,拿失业保险基金,我还能理解。

所以我不能苟同,必须要取消这一点,因为是超国民待遇。

或者不取消也行,但要修正,做到一视同仁:

在国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必须交够15年以上的养老保险,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从2000年以后开始算起(时间可斟酌),获得过中国国籍,然后又主动放弃的群体,不得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或者需要更严格的申请条件,比如不允许通过投资和家属移民,而申请时间要延长到十年。

如果在某些领域、或对国家做出了杰出贡献,可以申请永久居留,但必须进行社会公示。

最后是我的一些看法。

有一些文章提到了,目前我们还有3000万光棍,所以引入外国人进来,可以缓解这种现象。

但这是本末倒置,而且治标不治本。

要想彻底解决3000万光棍问题,一是逐步根除重男轻女思想;二是继续放开生育政策。

我们手里的牌明明还有很多,为什么捂在手里不打,而非要求助外援?

我们需要清楚,外国人永居政策,不是什么移民政策。

本质上它是国家的「全球抢人计划」,并且为了拉拢到高素质人才,安抚人心,还允许家属移民。

所以,我们欢迎这些人拿到中国绿卡,不管什么肤色人种;但绝对不欢迎通过骗绿卡的低素质外国人。

因为国内不缺人,也不缺劳动力。

而我们真正要反对的,是给予外国人的一些超国民待遇。

这才是争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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